須知事項:
據彭博社報導,一位 SEC 委員呼籲簡化披露規則並提供「創新豁免」,以便在不削弱投資者保護的情況下測試代幣化證券。其訊息是,代幣化改變了市場基礎設施,而非法律地位,因此聯邦披露義務仍然適用。
對先前安全港思維的審視顯示了此類實驗可能的範圍。根據 DLA Piper 的說法,2020 年規則 195 概念設想了有時限的寬免、強制性專案層級披露,以及功能或去中心化成熟度的里程碑。
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而言,披露的連續性是基石,而實驗則保持謹慎且可逆。政策平衡在於衡量效率提升,同時不削弱反欺詐和市場誠信保護。
根據 SIFMA 的說法,任何豁免最初都應限制合格投資者的參與,對交易量和參與者設定上限,並包含明確的終止日期以防止形成永久性的平行市場。該信函強調投資者保護和市場誠信。
根據世界交易所聯合會的說法,如果企業繞過主要交易所使用的既有監管框架,針對代幣化股票的廣泛豁免寬免可能會侵蝕市場誠信。成員警告說,對代幣化資產進行差別對待可能會破壞信任。
根據 DTCC 的說法,2025 年 12 月的無異議函使 DTC 託管資產在預先批准的基礎設施內進行代幣化成為可能,顯示了當今合規的路徑。這說明實驗可以在現行規則內進行。執行長 Frank La Salla 表示:「數位版本必須具有與傳統版本相同的權利、法律義務和保護。」
政策信號也強調法律連續性而非新穎性。委員 Hester Peirce 在 2025 年 7 月的聲明中表示:「代幣化證券在美國法律下仍然是證券。」
代幣化證券是記錄並轉移於分散式帳本上的傳統證券,具有與其鏈下版本相同的經濟和法律權利。實際上,帳本是記錄保存機制,而非新的資產類別。
創新豁免是一種有時限、範圍有限的監管調整,用於試行新技術,同時透過資格限制、上限、披露和終止條款來保護核心投資者保護。其目的是在考慮正式規則制定之前收集證據。
聯邦證券披露規則是指向投資者提供資訊並監督欺詐的定期、交易性和持續性資訊義務。爭論集中在交付格式和時機上,而非取消反欺詐保障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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